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面向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聚焦优势产业和未来产业,统筹构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突破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技术瓶颈制约,开展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促进产业技术创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