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统筹布局建设以省实验室为引领、省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提供稳定的财政投入和条件保障,支持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的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基础理论与技术前沿的突破和创新,创建国家实验室(基地)。

支持在苏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