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统筹布局建设以省实验室为引领、省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提供稳定的财政投入和条件保障,支持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的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基础理论与技术前沿的突破和创新,创建国家实验室(基地)。支持在苏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