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赋予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体制改革的自主权和探索权,支持其聚焦科学研究到技术转化的关键环节,提升全球创新资源集聚与配置能力,探索创新成果产业化新机制,构建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优化创新生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