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调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