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之间的知识交流和技术转移,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建立专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技术转移中心。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