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以及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省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鼓励省地协同实施重大项目,加快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自主可控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