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以及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

省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鼓励省地协同实施重大项目,加快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自主可控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