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四条有效支持高等学校完善学科布局,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增强基础研究自主布局能力。探索赋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在基础研究方向选择、课题设置、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更大自主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