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

省自然科学基金可以与地方或者创新型领军企业等社会力量共同实施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依托基础研究平台开展科学前沿问题研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