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围绕本地区内优先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体系。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整体部署,统筹规划和组织推进全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