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科技创新发展奖等奖项,对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