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科普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科普培训和科普资源开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科学技术协会是发展科普事业的主要力量。国家机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充分利用科普资源积极参与和支持各类科普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