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承诺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的,应当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