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附有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的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