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