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依法进行项目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对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应当载明补偿标准。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书面同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