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第三十一条有效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但应当给予所有潜在投标人平等的参加机会,由潜在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