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货物采购等全部或者部分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国家规定,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且具备招标条件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