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一定期限内的重复性采购项目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采购项目实行集中招标,同时确定多个中标人名单。

经招标确定后的多个中标人名单应当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不超过二年。国家对有效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