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六十六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挥。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灭火和应急救援行动时,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