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六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迅速报警;起火单位应当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接到报警或者命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灭火和应急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火灾报警、灭火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