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