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履行养犬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防疫管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