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犬只,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置犬只诊疗废弃物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