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反馈与报告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并审议上一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