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反馈与报告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对不属于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依照本条例移送有关机关研究处理的,可以在移送后向审查建议人告知移送情况;不予移送的,可以告知审查建议人直接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审查建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