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问题,但存在其他倾向性问题或者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可以函告制定机关予以提醒,或者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