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问题,但存在其他倾向性问题或者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可以函告制定机关予以提醒,或者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