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废止的,专门委员会应当依法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