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废止的,审查终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