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十八条已修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审查建议人还应当写明真实准确的联系信息。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内容不完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查提起人补充完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