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前款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