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审查要求由专门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专门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