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依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对外公布,需要报上级批准的待批准后再公布。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批准任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之前,不得行使所报请任命或者批准任命职务的职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