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依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当提交任免议案并附有任免理由、任免呈报表,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以前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提请任免时,提请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听取和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要求提请机关补充被提请任免人员的有关材料;任命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人事任免采取无记名按表决器或者投票方式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表决,以获得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