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Article 23In force依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对外公布,需要报上级批准的待批准后再公布。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批准任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之前,不得行使所报请任命或者批准任命职务的职权。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2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