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为家政服务、医疗护理、养老服务、托幼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提供服务的人力资源市场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