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人力资源流动机制,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鼓励和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场化人才引进机制,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合作引进人才或者提供引才引智服务,对成功引进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