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建设,培育创新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入驻机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免费提供场地、水电费补贴以及相关补助等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强人力资源服务理论、商业模式、关键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和应用,丰富服务渠道和服务模式。引进和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新型业态和产品,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转型升级。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开展网络招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测评、高级人才寻访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