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和使用自主人力资源服务商标,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企业集团。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扩大服务范围。对在本省注册且总部设在本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上市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服务业龙头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