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保障和监督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正常运行。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水库陆域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和转运工作。库区管理机构负责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水面垃圾及时打捞和转运工作。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点。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