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青狮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增强森林植被水源涵养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水库生态环境。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新种植速生桉树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