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鹏山保护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其内容应当包括自然景观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水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等方面。保护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县人民政府在批准鹏山保护专项规划前,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鹏山保护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