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鹏山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或者以志愿服务、公益宣传等方式参与鹏山保护活动。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鹏山保护志愿服务的引导、组织和培训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对在鹏山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