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乱搭建、乱摆放的,由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