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鹏山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鹏山旅游景区内,修建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建(构)筑物或者与景观和游览无关的工程项目的,由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