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鹏山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鹏山保护管理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鹏山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