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鹏山保护条例/第四章 旅游开发第二十八条有效在鹏山保护范围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危险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