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鹏山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鹏山保护范围内禁止新种速生桉树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在鹏山现状控制区和综合利用区内,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鼓励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林木,现有的速生桉树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限期有序退出。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