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禁止新种速生桉树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在鹏山现状控制区和综合利用区内,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鼓励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林木,现有的速生桉树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限期有序退出。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