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森林防火公告,确定重点森林防火期和防火区。

鹏山森林防火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焚烧香烛纸钱等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鹏山保护范围内,从事旅游服务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经营范围内及周围的枯枝落叶等可燃物,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导游、讲解员和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提醒和警示。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