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鹏山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鹏山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封山育林区域应当明确四至范围、封育期限,设置标牌,并向社会公布。在鹏山保护范围内,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取土,禁止砍伐天然林烧炭,禁止违反规定采脂、采挖树蔸等毁林行为。在鹏山核心保护区内,禁止采脂、采挖树蔸;非因更新、景观改造、科研、病虫害防治和安全需要,不得采伐或者移植林木。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