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发生瓶装气体泄漏或者气瓶爆炸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可追溯的气瓶技术资料、文件和记录。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